美国投资移民系列谈八: 投资移民如何设立“新商业企业”
美国移民法对投资移民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投资人在美国设立“新商业企业”或将资金投入“困难企业”中。美国移民法定义“商业企业”为任何以进行商业为目的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体(Sole Proprietorship)、有限或普通合伙(Limited or General)、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合资(Joint Venture)、公司、商业信托、或其他上市或非上市企业,但不包括非商业形式如购买或经营个人住所等。
投资移民设立“新商业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
- 设立全新的企业(Original Business),只要设立日期在1990年11月29日后;
- 购买并重组“已有企业”(Existing Business),达到产生一个全新的企业;或
- 投资于“已有企业”无需重组,只要该投资导致该“已有企业”产生重大变化,包括至少企业净值或员工数或两者增长40% 。
关于投资人是否需要亲自设立新企业,移民局2002年以前要求投资人必须亲自参与设立新企业。2002年以后,移民局文件撤销了这个要求,即投资人可以购买已有企业,只要该企业在1990年11月29日之后成立,即可达到设立新企业的要求。但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的投资须导致已有1990年11月29日后成立的企业在其投资之后增加了10个工作机会。
如果投资人购买1990年11月29日之前成立的商业企业,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重组该企业;2.导致该企业产生重大变化,达到至少企业净值或员工数或两者增长40%。如何理解“重组”值得注意,单纯的装修门面的变化、实行新的市场策略、甚至企业所有权变更等都不能构成重组,重组要达到一个全新企业的产生,即公司性质的本质变化,如购买一个矿泉水工厂重组为食品公司可以谓之重组。
另外,多个投资人共同投资设立新商业企业是否达到要求?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每个人满足最低投资额100万美元(或50万美元于特定区域)、每份投资达到分别创造10个全职工作职位。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投资人须在新商业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通过从事日常管理或制定政策两种方式。一般,任公司官员(Corporate Officer)或在董事会任职都可以达到要求。另外,有限合伙人身份是否能够达到要求,移民局有专门文件认可这种形式,但需要提交相应文件证明有限合伙人具备统一有限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权利义务。
最后,本文主要是针对自己投资自己管理而言出现的问题,投资于区域中心的投资人,可以不去考虑这些问题。限于篇幅,不能展开,具体投资过程中会有很多细节需要处理,投资人需要聘请移民律师、公司法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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