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出生的儿童如何通过收养移民美国

每年数以万计的境外儿童被美国公民收养,这些儿童中的一部分在入境美国的时候自动成为美国公民,另一部分在入境美国的时候成为永久居民,然后需要美国公民父母在养子女18岁以前在美国境内完成收养(或再收养)手续才能转为公民身份。2008年4月1日,《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在美国生效,凡是在其后递交的收养生活在海牙公约缔约国儿童的申请,都要按照公约规定的程序进行。目前有78个海牙公约缔约国被美国认可为海牙公约收养国,中国大陆及香港包含在内。海牙公约缔约国之外的收养及不符合公约收养要求的收养为非海牙公约收养,适用美国移民法及相关法律关于境外收养的规定。海牙公约与非海牙公约的收养程序和标准有所不同,另外,美国公民与永久居民的收养要求及手续也不同。

首先,只有美国公民有资格通过海牙公约收养境外儿童以及收养境外孤儿。美国移民法对于孤儿的定义是因父母死亡、失踪或遗弃而失去双亲,或者其未婚母亲或生存的父/母一方无法给与儿童适当照管并以不可撤销的书面文件放弃儿童抚养权以便移民收养。儿童移民美国的申请手续必须在儿童16岁生日前提出,如果该儿童亲生兄弟姐妹被同一养父母收养的情况下,儿童被收养的年龄可达18岁。收养人如果是已婚美国公民(一方或双方),须夫妻双方同意;收养人如果是未婚美国公民,须年满25岁。海牙公约对于被收养儿童的定义是:如果其亲生父母双方或单方(只一方父母生存)或其他有法律监护权的个人或组织以书面形式结束与儿童的法律关系并同意儿童被收养及移民,或者其亲生父母无力照管儿童并同意送养。海牙公约收养儿童的移民申请须在儿童16岁生日前提出,公约没有关于放宽到18岁的规定。公约关于收养人的条件同美国移民法的规定。

其次,在海牙公约收养及孤儿收养之外,还存在不符合这两种收养的收养,适用美国移民法父母子女亲属移民规定,且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均有资格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养子女须符合下述条件:(1)养父母在养子女16岁生日前完成法定收养手续。在下述两种情形下,可以在养子女18岁前完成收养手续:被收养子女的另一不满16岁的亲生兄弟姐妹同时被其养父母收养,或被收养子女的另一亲生兄弟姐妹16岁前以孤儿名义被其养父母收养;(2)养父母在养子女未成年时至少有两年法定及实际监护权,即在收养前或收养后须与养子女共同生活两年。在满足上述两条件的情况下,身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养父母可以在养子女未成年、成年未婚、已婚(此情况只适用公民养父母)的情况下,为养子女申请移民。

限于篇幅,很多重要话题本文都不能涉及,如被收养儿童在申请美国移民时区分居住在美国境内或境外、海牙公约国或非海牙公约国均有不同申请手续、境外儿童被收养后继续居住在非海牙公约缔约国应如何申请美国公民身份等。境外收养儿童,涉及到美国及各州、儿童所在国、国际法等关于收养的规定,手续相对复杂,最好在申请前就聘请律师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延误或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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