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丽移民律师专栏】绿卡持有人入境美国海关时享有的权利(上)(2021年6月8日)
绿卡持有人在美国虽然是外国人,但其作为政府批准的“永久居民”,在出境后返回美国的时候,作为“返回美国的居民”( “returning resident”),在美国海关享有不同于其他入境外国人的权利(虽然该些权利在法定情况下也会丧失)。首先,绿卡持有人享有正当程序权利( Due Process Rights),即非经正当法律程序,其享有的合法权利不被剥夺,如:非经移民法庭的审理其绿卡身份不能被剥夺。但在入境美国海关的时候,海关官员有权询问并审查绿卡持有人是否具有导致其丧失美国绿卡的以下情形:
1)已经放弃绿卡;
2)已经持续离开美国超过180天;
3)在离开美国后从事非法行为;
4)其在被驱逐出境或引渡程序过程中离开美国;
5)有美国法律规定(INA §212(a)(2))的不能入境美国的刑事犯罪行为,如:道德败坏罪、贩毒、贩卖人口、洗钱、达5年刑期的多项犯罪等;
6)试图避开海关检查口岸入境美国。
存在上述情况,绿卡入境时可能被指控驱逐出境。在被指控驱逐出境或放弃绿卡的情况下,绿卡持有人有“正当程序权利”非经法庭审理不能被定性。尽管如此,海关官经常极力说服绿卡持有人因其长时间离开美国导致其自动放弃绿卡,从而建议其签订放弃绿卡的I-407 表格。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请注意:绿卡持有人不能仅因为在美国境外的时间失去绿卡资格;在移民法庭上,在政府能够以清晰的、不含糊的、具有证明力( clear, unequivocal, and convincing evidence)的证据证明其放弃了绿卡并且驱逐出境的判令生效前,绿卡持有人的绿卡有效。
I-407 必须自愿签署,如果绿卡持有人拒绝签署该表格,没有不利的后果。海关不能因不签署I-407 表格或放弃绿卡身份而拘押绿卡持有人。如果海关有优势证据认为绿卡持有人放弃了其在美国住所,并且绿卡持有人拒绝签署I-407表格,海关只能对其出具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甚至绿卡持有人签署I-407时,可以保留要求出庭由移民法官决定其是否放弃绿卡资格的权利。如果海关销毁了绿卡持有人的绿卡,其依然有权利要求替代绿卡身份证明,如I-94卡和(或)护照盖章。
绿卡持有人在入境美国海关时,被搜查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以及律师在场权等问题,且看本专栏下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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