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新知】“重啟”國際企業家在美創業居留許可(2021年5月11日)
2021年5月10日,美國國土安全部(DHS)宣布繼續實施2017年推出的國際企業家項目(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Parole program),即過去的EB-6創業居留許可,給來美創業的國際企業家在美居留最長5年期限。該項目允許滿足條件的每個在美初創企業(start-up entity)可以申請最多3個國際企業家來美創業,初次申請給2.5年期限,並可以延期2.5年。同時其配偶、未成年子女(21歲未婚)可以一同來美,配偶還可以在美申請工作許可。該項目自頒布以來,屢次面臨被取消的命運,可以說基本沒有被有效實施過,希望這次能夠真正實施。
1.申請的條件:
經批準的企業家可以在美國居留30個月,並只能在初創企業工作。申請條件如下:
1) 申請人必須在提出申請的五年內已經在美國建立了一家初創企業(start-up business);
2) 申請人必須在初創企業中擁有至少10%的所有權;
3) 申請人必須在企業運營中發揮積極的核心作用,而不僅僅是成為投資者; 和
4) 初創企業必須從合格的美國投資者那裏獲得至少25萬美元的資本投資,或者從合格的美國聯邦、州或地方政府實體獲得至少10美元的贈款或獎勵。如果申請人僅能部分滿足出資標準,則必須提供額外的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這家初創企業具有快速增長和創造就業機會的巨大潛力。
2.延期的條件:
如果企業家能證明以下事實,則可以再獲得30個月的在美居留許可:
1) 該業務繼續運營;
2) 企業家至少保留5%的所有權,並繼續在企業中發揮核心作用;和
3) 該企業:
a. 至少創造了5個合格工作;
b. 至少獲得50萬美元的合格投資、政府贈款或獎勵、或其組合;或者
c. 首次兩年半居留許可期間,在美國產生了至少50萬美元的收入,並且平均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長。
d. 另外,與初次申請一樣,如果申請人僅部分滿足了合格投資、創造就業機會和增長條件,也可以通過提供其他可靠且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初創企業在快速增長和創造就業機會方面的巨大潛力來達到標準。
3. 撤銷條件:
被許可在美居留期間,如果初創企業不再運營或不再為美國提供重大的公共利益,美國政府可隨時撤銷給國際企業家的居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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