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新知】疫情期間綠卡持有人離境前辦理回美證(Reentry Permit)的相關問題(下)(2021年5月4日)
上周我們介紹了在什麽情況下辦理回美證、辦理過程中需要註意的問題等,本期我們談談以下問題:
1.回美證的有效期:
一般給2年有效期。但綠卡持有人在過去的5年中有4年在美國境外的話,回美證的有效期只給1年,但也有少數例外情況如下:
(1)美國政府或軍隊在境外辦公室的雇員及其家屬;
(2)美國貝魯特大學(American University of Beirut)的雇員;
(3)美國派往其參加的國際組織的雇員及其家屬;
(4)美國職業運動員定期參加境外比賽。
2.臨時綠卡申請回美證:
持有2年有效期的臨時綠卡申請回美證,一般回美證的有效期只給到臨時綠卡過期日,而不是給2年。另外,目前移民局給婚姻條件綠卡和投資移民條件綠卡申請永久綠卡的受理通知上延長其條件綠卡18個月有效期,但如果這期間申請回美證,回美證的有效期只給12個月,而不是18個月。
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持條件綠卡在境外因疫情不能及時趕回美國,也要記得在法律規定的過期日前三個月遞交綠卡轉正申請,即使人在美國境外也可遞交轉正申請。只有遞交了轉正申請,等待批準期間條件綠卡被延期,才可申請回美證。如果條件綠卡持有人在美國境外沒有在法定期間申請綠卡轉正,則綠卡過期,除非能夠證明存在不可控的原因的才可在綠卡過期的情況下遞交轉正申請。沒有遞交轉正申請,自然沒有資格遞交回美證申請。另外,如果條件綠卡轉正申請被拒,則在轉正被拒生效日起,回美證也失效,即使回美證有效期未過。
3.對日後申請公民的影響:
申請公民有連續居住時間的限制,如:過去5年在美連續居住30個月,或基於婚姻關系申請公民需要過去3年在美連續居住18個月。所謂連續居住,指綠卡每次離開美國不超過6個月,如果超過6個月,則連續性中斷,不合格申請公民。
問題來了:如果申請了回美證,法律允許綠卡持有人在境外連續居住2年,那麽接下來還想申請公民怎麽辦呢?對不起,申請公民的連續居住條件因你在境外持續超半年回美,公民的連續居住時間需要重新計算,從你回美之日起4年零1日內,需要滿足超30個月在美連續居住才能申請公民。
更多美國移民法最新資訊,下周與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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