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系列谈七: 投资移民面临哪些风险
不同于加拿大投资移民,美国投资移民的一项基本要求就是投资具有风险性。凡是规避该项要求的投资安排,如投资文件中事先规定投资几年以后返本付息,或者变相返本付息,如对投资人支付高额工资等,都会被移民局判定为不符合投资移民要求而拒绝其移民申请。一般来讲,美国证券法对私募资金要求严格,每个投资移民区域中心项目方的募股说明书都要求有风险提示条款。不同的项目,风险提示条款会有很大不同。在投资人还没有投资到某一个具体项目之前,是看不到募股说明书的。因此,有必要对投资移民面临的风险作一概括性介绍。归纳起来,主要有移民风险和商业风险两方面。
移民风险主要指移民法律风险。美国投资移民区域中心项目的确立不是永久性立法,而是每三年要经过国会批准延期,具有不确定性。美国移民局及相关政府部门对于区域中心的监管规定及投资人移民申请等也可能随时变更,对于不同阶段投资人的有条件绿卡申请和绿卡去除条件申请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同其他投资一样,投资移民面临正常的商业风险,如行业风险、法律政策风险、同业竞争风险、市场赢利预测风险、税务风险、环境风险、未保险损失、产权抵押风险等等。另外,投资于区域中心的投资移民还会面临其特有的区别于其他正常投资的以下风险:
- 有限合伙缺乏经验。一般投资移民项目都是以组建一个新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的形式进行,该组织以完成该投资项目为目的,仅是为开发项目而设。因此,就该合伙或公司的组织载体而言,没有经营历史,没有经验。
- 缺乏对管理合伙人的法律约束。一般区域中心具体项目有限合伙协议规定,管理合伙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合伙人仅对其重大失职行为对合伙及有限合伙人(即投资人)负责。
- 潜在的利益冲突。一个区域中心可能经营不止一个投资项目,或先后经营不同的投资项目,对于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存在利益冲突,对每个投资人(有限合伙人)存在不利影响。
- 有限合伙人缺乏对项目的实际管理权。虽然多数合伙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具有不同程度的对合伙的管理参与权(如定期收到合伙财务或其他文件、对重大经营决策的投票权等),但日常经营管理权都赋予了管理合伙人。
- 投资缺乏流动性。一般区域中心的认购协议都规定,投资款要投在项目中至少五年以上,在这期间,投资人不能抽回资金,缺乏资金流动性,不能因为止损等可以随时转让投资。
限于篇幅,不能展开。建议投资人在拿到募股说明书后,仔细阅读其风险提示条款,并就有关问题咨询律师、税务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以利于自己对于项目的理解,作出合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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